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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发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但细读文章您就会发现,这个案件恐怕不仅不宜“冰释前嫌”,反而是让人感到冰冷刺骨:这是一起被抹稀泥摆平了的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据媒体报道,这件事情被曝光并引起舆论强烈反响的原因,是当地检察院将此案例作为“讲好检察故事”的正面案例进行推送,并引起“好事者”的关注的。也就是说,此前,包括在官微上放强奸嫌疑人回家并送锦旗的照片之类的事情,检察院方是没有任何违和感的。
由此,我忍不住想向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几个问题,前线的记者朋友及网友们,如果你们有相同的疑问,请转发起来,与我同问。
一、请问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在你们用的那本法律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意思,是指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还是加害人?是什么原因,让你们对犯了强奸罪并令受害人染上传染性疾病的这类重罪的嫌疑人,轻描淡写地描绘成为“一时冲动犯错”,需要进行无微不至的心理救助的无辜小孩?
二、请问,你们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拥有了对一件公诉的刑事重罪进行调解并促成和解的资质?
三、请问,你们是依据哪一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将强奸这一重罪,划入到“民间纠纷”这一可适用调解的“小事”当中去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民间纠纷,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这些情况叫民间纠纷。第二类,就是过失犯罪”。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四、请问,强奸嫌疑人给被害人的8万元,依据是什么?是赔偿还是嫖资?在你们的理解中,是不是花8万元就可以强奸一个未成年人,并使其染上性病,而且可以“冰释前嫌”?
五、请问,强奸嫌疑人给你们得意洋洋地送了锦旗,被强奸人是否也同样送了一面,如果有,上面写的是什么内容呢?
六、请问贵院这些年对其他的强奸案,是否也是如此,以“加害人为本”“冰释前嫌”的?
七、请问贵院主管宣传的人,是否学习过法律?是什么样的脑回路,才将这种既违背常识又违反法律规定,且注定会引起舆论强烈反弹的反面案例,当成正面的歌功颂德案例,在微博上炒作并送去上级主管部门摆功评好的?
八、请问,你们对法律的理解,是彰显正义,还是摆平维稳?
九、请问,将有性病的犯罪嫌疑人重新放回到花朵盛开的学校里,是继续学习,还是继续作孽?对犯罪的后续防范,有什么措施?他还要再捅多大一个娄子,才可以被你们同意批捕?
还有许多诸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以及主办此案的检察官的身份及背景,以及是否在此案件中有私人利益之类的问题,我就不问了。朋友们如果有兴趣,可以帮忙转发或补充同问?
我们不会和你冰释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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