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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记者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上获悉,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公安机关经过缜密调查,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以上事实部分,有大量调查和视频为证,大致没有异议。
 
接下来,是结论部分: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对于乘客刘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也无疑议。但对于司机冉某的犯罪性质认定,则大有可争议之处:
 
一、起因,是刘某错过站点。即使是因为站点有临时变动,司机事先有过明确提醒,无过错。
 
二、司机在刘某错过站点之后,坚持不在无公交站台处停车,是坚守规定,无过错。
 
三、司机冉某因坚守规定遭遇到谩骂和手机砸头,回手反击,是一种本能自卫,是正当防卫行为。在高速行驶的汽车上,司机如果被砸伤眼睛或砸昏了头的后果,是难以想象的。这类事件在国内很多城市都曾经出现过。
 
综上,司机在本职岗位上坚持原则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遭遇无理攻击,甚至有可能出现巨大后果的时候进行的防卫和反击,是正当的。只是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没有预料到。他惟一做得不对的,就是在短时间内未对事情的严重性有足够的考虑和认识。他对此应负的责任是次要的,不足以订上涉嫌犯罪的名头。
 
这不是为某个司机鸣不平的问题,而是大是大非的方向性问题。全社会应该形成一个共识:不是随便哪个,都可以去给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头上敲上几手机。
 
目前,这类事件在国内许多城市时有发生,事后处理,大多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和和稀泥地处理。这使得许多本应该明确的是非,变得含混不清,为下一次惨剧,埋下祸根。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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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颖

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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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家。以评论、小说和杂文写作为主。曾在《南方周末》、《北京晚报》、《读者.原创》、《新京报》、《华商报》、《羊城晚报》、《南方人物周刊》等多家媒体开设专栏。其中“冒牌经典”和“民间记事”系列引起较大反响。主要作品:《阿Q后传》、《著名乞丐王大成 》、《 民间记事》、《大话伊妹儿》、《冒牌经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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