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0日,时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近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法院判决一出,立刻引来各方争议。(据《人民日报》)
此案争议的焦点,就在“公车私用身亡获赔偿”,其雷人系数堪比“公款喝酒醉死被追认为烈士”之类新闻。在公众眼中,无论是“公车私用”还是“公款喝酒”,都是本不应该的事情,但这不应该的事情很令人愤恨地发生了,而且还惹出了祸事,最后竟然还获得了“赔偿”和“追谥”。这无论在感情还是在价值观引导上,都难以说得过去。
此案是否应该赔偿,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以及媒体和网络意见领袖们,都有各自坚持并且一时半会谁也说不服谁的理由。说该赔者,引经据典,言之凿凿;说不该赔者,也是理直气壮,有理有据。而公众,则几乎是一边倒地认为,“公车私用”本身便是占纳税人的便宜,如今闯出祸事来,还要让纳税人们为其制造的损失埋单,并且还要给予赔偿,这确实是一件令人气闷的事情,它具有颠覆价值观甚至破坏政府和公务员形象的作用。
最终结果,只有等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但不管结果如何,都无法否定,这本是一个不应该发生的悲剧,从根子上说,还是一个公车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执行力度是否到位的问题。有人也许会说,如果张文新命中注定会有此一劫,那么,它借公家的车或借私人的车甚至坐出租车,都无法改变这个结果。
但是,抛开宿命的假设不谈,我想结果肯定也肯定不会一样的,即如果他借到的不是公车,那么,纵然他个人的悲剧不可避免,但至少不会把“公车私用是否该赔偿”这个令人纠结的难题摆在法院和公众的视线面前。
行文到此,不由得想起近期网上流传得很广的一个段子:假如潘金莲不开窗户,那后果就是不会遇西门庆;不遇西门不会谋杀亲夫;不谋杀亲夫就不会将武松逼上梁山;武松不上梁山,方腊不会被擒;方腊不被擒,可取得大宋江山;就不会有靖康耻、金兵入关……在各大论坛上,网友们竭尽想象,续出了一大堆充满趣味的历史后果。这种句式的魅力就在于,它可以无限地复制到所有的事件中去,比如云南这起公车私用赔偿案,假如当初单位把关更严一些,张副主任借不到车;假如张副主任借不到车,他也许就不会发生车祸……如此循环往复,归根到底,最终的祸因,就在于公车私用这个解决了很久却一直无法解决的难题,所有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民众对此耿耿于怀,并非在于与那三位死者有什么私怨和仇气,而是对“公车私用”造成的巨大浪费和某些人被无限放大的侵占纳税人利益的能力的不满。
“公车私用是否该赔偿”一案,该争议不是该不该赔和赔多少的问题,而是如何从制度的源头,将公车的管理、使用、责任充分纳入法治轨道,彻底杜绝和防范公车私用的泛滥。如果当初有这样一个明文的规定,那么,主张赔偿的一方和主张拒绝的一方,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因为无明文规定,甚至连案件的性质都无法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