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深圳城管协管员龚波在“执法”时被小贩刺死。事后,龚波一度被渲染为英雄,所在公司还为其申请“革命烈士”。
日前,警方发现,龚波竟是某涉黑犯罪团伙骨干,他们披着城管外衣,对辖区商贩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
据警方调查,龚波所在的团伙利用某公司物业管理资格,采取“围标”等方式竞标到粤海街道的城管外包业务。2010年4月,粤海街道与该物业公司签约取得清理乱摆卖的权力后,该公司20多名“马仔”开始对粤海街道辖区的商贩收取保护费。这些身穿迷彩服、脚蹬“城管”车的城管协管员,在当地为非作歹,借城管之名,大肆驱赶小贩,霸占摊位,向摊贩收取“保护费”,攫取非法利益。
而当地老百姓,也将这些身穿迷彩服的壮汉看成了城管执法队员,要么按月缴纳一笔保护费,得以在协管员的庇护下乱摆卖,要么就赶紧收摊走人。这是深圳市为解决城管人手不足而采用“城管外包”举措带来的恶果,此举险些被作为经验向外推广。
如同龚波在死后险些被评为“烈士”一样,这个“险些”也确实让人忍不住惊出一身冷汗——想不到在法制建设搞了这么多年,还会有这么荒唐的事情出现。
此事的最大不妥,在于将公权作为一种资源进行了外包,这使得原本就饱受争议至今都没扯出个明确答案的城管“执法”权,蒙上一层怪异的色彩。
城管“执法”权的最大争议点,就在于城管人员的行为和素养是否能够担当得起代表政府的形象?没有人把城管人员的行为当成他的个人行为,他一旦穿上制服走上街头,就是代表一级政府部门的形象,他们的行为如果好,则政府的形象不受损害;而他们的形象如果差,受损害的就是政府。多数人不可能天天和政府的人打交道,而他们身边的城管,很可能是他们常年接触的惟一与政府有联系的人。
龚波等人的行为,恰好作为一个反面典型,他们以打砸为手段的所谓“执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敛财。
而此举,最终激起摊贩的反抗,并使他自己搭上性命而另一条汉子也赔上终生自由,两个家庭也陷入到万劫不复的困境之中,而政府的形象,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了异乎寻常的损害。这样令人心痛的悲剧隔三岔五地在各地轮换着上演,难道就不能让人警醒点什么吗?
但很多历史经验已证明,一些地方的官员们把街面的整齐光洁度,看得重于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亲切和整洁。正因为这样,才会导致那些素质低下甚至恶劣的人,在部分区域代表了政府的形象。这种教训,不能不警惕啊!
■ 媒体说
中国青年报:一些城市管理者,既不考虑如何方便市民的生活,也不考虑小商小贩的利益,唯一考虑的就是让城市看上去整洁美观,为此不惜牺牲市民与商贩的利益。在这种理念支配下,自然很容易诱导城管粗暴执法,也自然很容易将手段很黑的城管人员看作有功之臣。
新华每日电讯:执法权沦为敛财工具,龚波事件可谓是一次彻头彻尾的乌龙,负有直接责任的城管外包模式,也因此而面临停摆风波。据深圳城管局表态,近期内将会有新政出来,不排除彻底取消外包,这意味着这一一度被誉为先进的管理体制,将可能就此终结。
重庆晨报:问题的症结在于“准入资质关、运行监管关和质量考核关”。这样的犯罪团伙为何可以入围,资质审查如何通过的?在外包过程中,监管在哪?相关部门难道看不见也听不见当地商贩的抱怨?对外包商的服务考核又在哪呢?只要有一环不曾缺失,犯罪团伙怎会混进城管队伍呢?城管形象又何至沦落到今日这般田地呢?
珠江晚报:城管执法是一种强制他人的权力,权力是由民众让渡于政府,这种权力是不能由政府委托于私人。在这里,深圳市将城管的公共权力再次异化,将公共权力外包给了私营性质的公司。特区之特,在于敢为人先,在法治化建设,在制约权力,在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上有所创新。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我们并没有看到深圳在这些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钱江晚报:这个时候,“权力”要么被架空了、取代了,要么很可能同流合污了。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公权都是“保护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名义上与实质上的区别。
新安晚报:这是一出令人难以置信的黑色幽默。“服务外包”,这曾是多么时髦的新政。如今,黑幕竟被一桩命案“不幸”揭开,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黑幕?真相依然不明朗,但“服务外包”倒是被推上了断头台。
■ 微论
@瓯之舟:这下总明白了什么叫“有证强盗”和“无证强盗”,他可是双料冠军。
@广东佛山小龙:是真是假?是真英雄还是涉黑骨干?是否警方有为免自失面子或免负责任之嫌?纪委、司法机关要介入,让真相公告民众!
@赵赵Jeremy:对外包城管组织学习不到位,监督约束不到位,安保类外包的风险将有增无减,责任方无异于监守自盗。
@idealist1992:前段时间针对夏案,有网友说城管“仅仅是最底层管理人员”云云,当时我就说,应调查一下这几个所谓的“最底层管理人员”以前有没有过案底,存不存在头上一个大刀疤出来“执法”的情况……中国的区域性差异肯定存在,城管也是如此。但像这种案件,如果对当地社会生态不了解就开始评论,很容易出现“大战风车”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