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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晚,80岁的安徽老人李志昂在福建漳州长泰坂里乡一水库中养了2年多的鱼遭到当地上百名村民哄抢。老人称:损失有1万多斤,价值约二十来万元。(据东南网)
从报道字面上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聚众哄抢”事件,它具备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基本要件——“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但是,在报警之后,当地派出所出动三名警察到现场,却没有按犯罪状况处置。如果仅仅是“人数悬殊”之类的理由,根本说不过去。因为依现在的通讯水平,请求援兵,决非一件难事情。
而他们没有请求支援的原因,也许与事后网上流传的“水库中的鱼存在合同纠纷”之类的原因有关——网上有人发讯息称,爆发抢鱼事件的原因,是养鱼老人的承包合约7月就满了,给了几个月清场,但他们却至今未退出,在抢鱼之前,他们“已捞起7车鱼”。这个传闻不管其真实性如何,但它客观上起到了混淆处置者视线的作用,使他们将“侵害”看成了“纠纷”,再加上“参与者众”,而降低了处置等级。至于说这里面有没有偏袒“本地人”之类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一些网友认为警察的此举,属于典型的该硬不硬,他们甚至举出国外对侵犯私财产的人,主人有权将其击毙的案例来说事。但了解中国国情的人,基本上会说这是天方夜谭,因为在物权概念并不明确的中国,在社情民意复杂的基层,很多事情,在现场执行起来,远没有想想或在网上发通激愤之言简单。
事实上,这类事情决不是孤例。在处置类似的群体性事件的时候,现场处置者往往会因为各种事件以外的原因,而忽视了法律的涵义,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寻找平衡甚至妥协,这固然有基层工作的特殊性原因,但很容易将是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变得模棱两可,甚至埋下更深的隐患。
以此次抢鱼事件为例,有几个法律概念是不容忽视的,一、老人的鱼场是否存在承包合同纠纷,与村民哄抢,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完全不搭界的两件事。老人合同逾期,应该是签合同方通过法律进行解决——老人该搬迁还是该补付承包款,自有法律裁决并执行。任何避开法律自行哄抢的,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国人做这种操作的几率都不高,大家普遍不愿意走法律渠道,其原因是什么,就值得深思和进一步了解了。
二、村民们即使百人之众甚至更多,也无法改变此事件是一起哄抢事件的性质。一些基层执法机关,往往在“责众”与“从众”之间,本能地做“影响最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往往就会出现被侵害者因为人少言轻,眼睁睁看着利益被侵害而无力反抗,本应该站在他们一方的执法者,却选择了息事宁人,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平等,不能因为双方人数或势力的差异,而发生偏差。而可怕的是,在许多不该他们勇猛的地方,如征地现场或利益纠纷中,他们却又生龙活虎,生动异常……
这一起小小的抢鱼事件,既显现出民间契约精神的缺失,也显示基层执法机关临场处置原则的暧昧,还显示出基层司法机关该硬不硬该软不软宽严皆误的实际状况,以及围观跟评的网友们并不太清晰的法律意识,这些,都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个看似不起眼,却影响深远的绊脚石——法律对公民的财产权保护有名无实;司法机关的威信度不高且未进入人们日常生活视野;民众法律精神淡漠,并对法律未有基本敬畏感;基层执法部门对法律概念有意或无意的曲解;舆论和网络对法律概念的模糊。这些,没一样不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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