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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

  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候,与时俱进地根据现实最新情况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有其必要性的。它从法理上明确了保护老人权益的意义和价值,对促进全社会关心老人的权益问题,提升尊老敬老的水平,都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等等规定,都是针对性强且有明确执行主体的,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敬老养老事业的发展。

  但在另一个层面,被媒体看得更重且作为宣传点的“不常回家看父母”属违法行为的条文,则有一些含混,缺乏实际的操作性。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关于“常”是多久的概念,每天?一周?半月?一年?这个前提条件,可能使得那些半年甚至一年回家的打工族、学生、异地生活子女大面积违法,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对于那些因生活原因与父母天各一方的子女,在饱尝思亲之苦的同时,背上违法的心理负担,从感情上来说是说不过去的。

  其二、关于违法的界定问题。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一个家庭,因为家庭成员组成的独特性,而呈现不同的特性。每个家庭都存在着各式各样剪不断理还乱的各种纠结和矛盾,有极品父母,也有奇葩儿女,演绎的故事也时常令人“拍案惊奇”。如何界定儿女是否违反回家看看的法律条款?如果出现纠纷,如何取证?总不至于要发明一种最新型的指纹打卡机或别的仪器来存证吧?那样的话,可能是对孝道的一种侮辱和讽刺吧?而如果没有这种装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执,又如何判断呢?

  第三、法律的条文,对“不常回家看父母”的儿女,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处罚规定。其最终的处罚方式,也不过就是惯常的“道德谴责”。这就犯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忌讳,这实际上是弱化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条文应该是严肃、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而“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恰好不具备这种特性,它至多是个美好的愿望,而好的愿望,并不等同于好的法律条文。而且,让本该充满感情热气腾腾的“回家看看”,变成公事公办的冰冷法律条文规定的义务,与中化民族的传统孝道文化,是根本不相融合的。试想,与父母感情不好的儿女,有口无心身到心不到地来到父母身边,例行公事地问候,甚至三句话不投机地吵闹一阵,这样的“常回”,除了让父母窝心和痛苦之外,还有别的什么意义吗?从根本上讲,回家看父母,其实是个感情问题,是一个绝大多数人都无须提醒,而极少数人提醒也没有用的问题。

  法律之下,有道德,道德之下,有情感,三者应该各安其位,用法律取代道德和情感,其实质是矮化了法律,低估道德和忽视情感,这种方法,是不适合于处理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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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颖

曾颖

1190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专栏作家。以评论、小说和杂文写作为主。曾在《南方周末》、《北京晚报》、《读者.原创》、《新京报》、《华商报》、《羊城晚报》、《南方人物周刊》等多家媒体开设专栏。其中“冒牌经典”和“民间记事”系列引起较大反响。主要作品:《阿Q后传》、《著名乞丐王大成 》、《 民间记事》、《大话伊妹儿》、《冒牌经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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